近日,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成功提請抗訴徐某某危險駕駛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后無正當理由上訴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決定對徐某某增加拘役刑期十五日,該案的成功辦理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協商承諾,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穩定運行。
案件回顧
2020年5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駕駛晉A03KXX號灰色長城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迎澤區朝陽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東峰路口往西100 米路段時,遇前方民警設卡檢查,被告人徐某某為了逃避檢查,遂掉頭駕車逃逸,沿朝陽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峰路路口往西150米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徐紅衛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2.43mg/ 100ml。
審查起訴期間,迎澤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告知徐某某訴訟權利義務、認罪認罰的具體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在值班律師見證下,提出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徐某某表示認可和接受,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提起公訴后,2020年11月23日迎澤區法院經開庭審理,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徐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太原市人民檢察院經全面了解上訴原因,核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過程,確認本案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量刑不當等情形;確認被告人權利告知規范、量刑建議準確適當、具結協商依法進行。被告人提出上訴并無正當理由,違背了認罪認罰的具結承諾。故依法提出抗訴,認為徐某某無正當理由上訴,表明其認罪不認罰的主觀心態,其因認罪認罰獲得從寬量刑的條件已不存在,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罪責刑不相適應。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明確抗訴的正當性和必要性。2020年12月30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徐某某加重處罰。